作者:陳禎佑

前言
  今年七月十一日,是德國法學家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一百二十週年冥誕。作為一個飽受爭議的學者,施米特的大半生是在政治口水與謾罵中度過的;作為一個強調政治性決斷、友敵之概念的思想家,施米特的一生則是嚴烈的。他用冷峻的眼光注視德意志國體的變更,以及人們難以面對的戰爭、暴力衝突之事。無論如何,施米特總是以其嚴厲的眼光注意著人類間的鬥爭。

一、從第六四四號大法官解釋談起
  六月二十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了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並宣佈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第二條與第五十三條違憲。表面上,這次釋憲案似乎是「理所當然」,因為自解嚴後迄今二十年,政治活動實踐的自由幅度已逐漸增大,故縱始有如集會遊行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存在,人們多不以為意。然而,從這次第六四四號解釋看來,仍有許多問題值得再三玩味與探討。

  解釋文認為人團法第二與第五十三條「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有者訴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的規定--這是基於「防衛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理論所訂定的法──認為人團法第二條之規定並非基於防衛性民主,認為其不合憲。然而,這都不是重點。

   事實上,這次釋憲的意義在於宣佈了中華民國國體之防線所在,也表明了人民政治活動的界限。不得破壞國體--這是大法官為我們捎來的訊息。無論是解釋文或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其皆表示了「主張實踐二元論」的思維:主張可,實踐則否!然而,容我們再問:判定人民不得破壞國體的根據又是什麼?另外,在大法官解釋之外,亦有刑法第一百條對國體、國家的捍衛。然而,誰規定了「內亂罪」這條法律?如果是立法機關,那立法者的憑藉又是什麼?是上帝的意旨?還是某種神秘事物?

二、存在高於規範
  若要回答前面所提出的問題,必得先探討中華民國整體政治秩序的根源。無論中華民國真正建國的時刻為何,無論中華民國是否為某些人士所謂的「外來政權」,由於以下事實,中華民國當然享有在台灣之正當統治權力--台灣島民以其行為,包括依中華民國的戶籍法為身分登記、依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向政府納稅等,默認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治秩序,成為國家整體憲政秩序的制憲權力主體。若說法律──國家統治的具體表現──是規範,那末,人民就是一種存在。縱使規範是如某些人所謂的「外來品」,但人民以其行動默認了這種規範──包括刑法第一百條──的正當性。

  中華民國刑法於一九三五年一月一日公佈。由於內亂罪是為了維護國體不被破壞所訂定的,我們可以說,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頒布前的某個時刻做出了這項維護國體的政治性決斷。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一○○行動聯盟」發表了《一○○行動聯盟成立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宣言說:「其實刑法一百條違背憲法有關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障,本身即已破壞法律體制,還談甚麼國家體制?而且國家體制非不能改,國民為國家前途著想,用和平方式提出各種不同改變國體的思想和言論,法律根本不應該加以任何限制,尤其不可以隨便濫用『破壞國體』的罪名。」「總而言之,我們認為維持刑法一百條……都是反民主、反潮流的做法……大家都該起來堅決反對到底。」姑且不論這條法律有無「破壞法律體制」,刑法第一百條的訂定既然是人民的決定──包括默認,那便沒有任何「反民主」的問題。民主與自由不能混為一談。由於從人民在法律上之自由與基本權利去談論,宣言中的論述便顯得莫名奇妙、不知所以。唯有從政治性決斷的角度切入才能識清真相。

  何謂「政治性決斷」?以紅衫軍為例。有者認為這場運動是「自主公民進場」,有者則認為這是「民主政治的倒退」。事實上,倒扁運動確是場民主的實踐,然而,它並非如某些主張其為「自主公民」者般地認為具有什麼「高度批判意識」與其他「進步的」意義存在。這都無關緊要。重點在於,這些被稱為「紅衫軍」的群眾以其行動展現其意志,試圖打倒執政者。無論是純粹反貪腐也好,或進行中國民族主義的宣示也好,紅衫軍透過其行動對國家整體政治秩序作出了實質決斷。若我們對代議民主制有所不滿,那末,紅衫軍以其行動實踐了直接民主,表達了赤裸裸的、無法被代表的在場的民意。只有如紅衫軍般的行動才能展現公眾意志。主權--制憲權,即對整體政治秩序作出決斷的權力--在民。

三、從政治性決斷到民族共同體
  中華民國是否為一「民族國家」?更精確地問:「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否為一民族國家?這涉及到對「民族」的定義。不過我們不必栽入對民族主義等問題的種種探討中去。

  什麼是民族?散漫無序的人民集合起來的、在政治上統一的族類。「民族國家」便是由某個民族所組成的政治統一體、民族共同體。照這個邏輯推論,將得出中華民國是民族國家的結論,而被判定內亂罪者即為「全民(族」之公敵」──然而,是什麼民族?原住民族(「民族」?血族?)們是否會同意這個說法?客家人們、河洛人們(「民族」?「語族」?)是否會同意這個說法?根據憲法第一、第二及第三條,有國籍者──國民──皆集合成一個統一的族類。然而,由於內部成員對國家認同的意識的混亂,中華民國並不是個民族國家,更不是個「多民族國家」,充其量只是個充滿混亂的政治體,連政治統一體都稱不上。

  「多民族國家」是沒有道理的,這否定了在政治上集合起來的人民所形成的族類共同體──民族國家──的意義。以原住民族為例,是《原住民族基本法》而非《原住民族憲法》。這證明了原住民族並非「少數民族」,充其量只是「少數種族」的事實。無論是原住民族、客家人、河洛人,各自成立國家──發動政治決斷、區分「非我族類」之所在──是由血族、語族轉換成為「民族」的必要前提,否則就須共組成一民族以成為某個政治統一體的共同成員。

  存在高於規範。二○○八年了,族群間的仇恨仍未止息。無論是有台灣民族意識者,還是原住民族們以及其他族群,都還未集合形成政治上的統一體,未行使政治性決斷。卡爾‧施米特並不為強者說話,也不為弱者發聲,他僅願為不想從地球上消失、滅絕的種族、語族提供一己之力。「一個民族若不再有力量或意願讓自己保持在政治性的領域裡,那麼,消失的,並不是政治性本身。消失的,只是一個弱小的民族。」我們應該謹記施米特冷峻的警言,而這句話在近來中國人大舉進入台灣的時刻顯得更有意義。

  施米特不死,只是作為一個晦暗的幽靈而與我們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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