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青社 副秘書長 邱千蕙


如果相信民主的意思就是人民當主人,共同決定社會生死的話,那麼一個民主的國家應該是越多人出來投票越好才是?

尤其是公投這種直接民主,當投票人數為100%時,還有誰能夠反對這樣的投票結果就是民意的展現?

在澳洲,從1924年開始就全面推行「義務投票」(complusory voting),全國只要是選民,都要在投票日出來投票,除非有特殊理由(生病、住院)否則不領票則罰款。這樣的措施讓1924年前不到一半(47%)的議會選舉投票率,狂增到91%。從那之後的所有投票率都不會低於98%。
澳洲的投票手冊中提到義務投票的好處:

1. 公民投票與納稅、義務教育等同為公民的職責,應為義務。
2. 此措施可避免政黨、候選人花在提高或降低投票率上的花費,專心宣傳政見。
3. 不會違背秘密投票與人身自由兩個公民投票重要權利:你可以自己選擇要投誰甚至不投,但是一定要領票。
4. 政府被迫必須正式投票的結果,高投票率導致中間沒有模糊的空間,有民意基礎的投票結果因此必然會實施。

台灣是個畸形的國家,當所有國家都認為「花在鼓勵大家出來投票的錢」 太多,以全民義務投票的方式來降低花費並且讓投票權徹底貫徹,台灣的政黨還在「花錢降低投票率」。這樣的結果有什麼好處?

1. 投票不是民主國家的義務,人民不用投票,事情讓政府決定就好。
2. 此措施可讓政黨、候選人的錢花在宣傳投票率上,不用專心宣傳政見。
3. 違背秘密投票,讓大家都知道誰投了什麼票,誰聽了話誰挺誰。
4. 公民不投票,投票無效或無民意基礎,執行單位可以不採納,或一意孤行。

孰是孰非,我想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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