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邊的人為什麼拒領公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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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中。
發現家人拒領了公投票。

理由:公投沒有法律效力, 只是問卷調查。不喜歡題目的設法, 很像導引式問卷的陷阱題, 所以不投。


恩, 很好, 念政治的家人不知道根據公投有法律效力。根據公投法, 可以讓全民決定的項目如下: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
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公民投票法)

還記得小時候背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嗎?公投就是創制權。

好康的在後面。公投投完後: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
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公民投票法)

也就是說, 等同立法院的送審過程. 而且強迫要審議。

如果有看選舉公報的話, 討黨產有過, 會有什麼事情發生?

鑑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前於91年9月首次函送立法院審議,已歷經立法院2屆會期、4年多的時間仍未能完成審議,且審查過程常遭程序性杯葛,迄今黨產條例相關法案已遭程序性杯葛約百餘次,要如期完成立法程序變數仍相當大。本件游錫堃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公民投票案如能獲得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院應於公告3個月內研擬相關條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且立法院必須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應可確實解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之立法障礙。(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3案、第4案公投公報)

我家人問我:既然討黨產重要, 就立法啊, 幹麻要公投. 是啊, 從6年前就已經送進立法院了, 但是從來沒有機會上台面審議. 人民的全國性公投=強制審議的提案, 比之前更有效可以立法, 既然贊成為何不投?


但是沒有過會怎樣?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民投票法)

所以這樣重要的法案 , 就這樣三年動不了。立法院不鳥你不審, 你也不能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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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1. 匿名 said,

    我家人一開始也不願意投公投票,在我解說下,他們才發現公投的重要性,而投下公投票。但為什麼他們一開始不投公投票呢?我最常遇到的幾個理由為下面幾個:
    1. 公投綁大選,公投是選舉操作的一部分。
    2. 公投沒有效用,幹什麼要投?
    3. 沒有意見,幹什麼需要投票?
    而這些問題都在不清楚正確資訊下,被媒體等有心操作的結果下所產生的問題。首先,公投綁大選本來就是一個可笑的概念,全世界許多民主的國家公投與大選都是一併舉行的,因為可以節省多次選舉的浪費與增加投票率,一般人基本上不願意出來投票,因為需要花時間精力等,所以公投與大選一起舉辦是全世界的常態。舉個例子,美國在總統大選時的選票上面,印滿了各層舉的選舉與公投,從總統、全國性的公投到鎮長、地區性公投通通印在一張選票上。「公投沒有效用,只是全民普查」,這代表台灣民主發展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前一篇中,該作者已經對於公投效力有詳盡的解說,所以這裡就不在重複。
    而對於最後這個問題,沒有意見就不用投公投票嗎?我想這就是台灣目前公投法隱藏的陷阱。我想大家都很習慣一般選舉,以立委選舉為例,不論投票率多少,只要有投票人數的多數就會當選,即使這個選區只有一個人投票,那一票就可以決定立委是誰,其他人的票就被視為沒有意見。但是,公投機制的設計是,『不投票就是反對票』,因為公投有兩個門檻,第一,有效票的多數,這與立委相同,第二,需要一半有投票權人投票才能成立。因此在這樣的設計下,你想反對這個議題最好的方法,不是投反對票,而是拒領公投票,因為你一票可以反對上面兩個門檻。
    最後,我想避免這些問題的方法是,強制領票,在全世界有許多進步的民主國家是採取這種制度,如澳大利亞、芬蘭等,因為表達意見是民主重要的一部分,所以不只是權力,更是義務。在這些國家中,有許多是有罰金的,如澳大利亞,你不領票需要被罰800元台幣左有的金額。我想台灣許多人對於民主還停留在可以投票的認知,許多政治人物用這點做操作,忽略真正的民主,這讓我覺得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而台灣離真正的民主還有很大的距離。

    on 2008年1月14日 下午4:15